国外公司到国内签订合同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主体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应当依法登记成立;
2、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不得通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
3、合同内容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当事人基本信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争议的方法等;
4、以多种文字签订合同的,如果中外版本存在冲突,应约定以中文版本为准;
5、发生争议的,最好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签订合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7、其他。
与国外公司签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吗
与国外公司签合同需要将合同内的条款明确化。如果是多语言拟定的合同,需要设置“如中外文版本有冲突,应以中文版为准”这种条款。另外需要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建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明确合同内容后,双方签字盖章需要确认该签字或者盖章的效力和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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