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现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2、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3]155号)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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