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昨晚宣布: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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