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出售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农民自建的“商品房”。它们大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首先,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隐患和法律风险。因为小产权房只具有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它不是商品房。因此,商品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无效,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者权益难以维护,风险相当大。二是小产权房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风起云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违规建设“小产权房”进行商品交易。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般都是恶意行为,主观故意是谋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权益。从法律上讲,大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用地或建设手续。“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大多被强制拆除。强拆“小产权房”将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三是小产权房引发诸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在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大量小产权房的出现会带来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容易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曾有多起小产权房引发的社会纠纷向人民法院咨询。但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名”,人民法院不适宜立案处理。目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规定给予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也缺位。同时,小产权房开发没有银行贷款支持。主要依靠开发单位自己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他环节出现问题,很有可能成为烂尾工程。同时,如果开发单位不具备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都难以保证。而且,不能合法转让和购买后转让,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容易出现问题。笔者经过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小产权房往往在竣工后以超低价出售,但购房者却步不前,还有少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回头,由此产生了诸多矛盾。
从我国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许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局面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机。因此,当当事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必须及时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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