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雇佣工人时,未进行认真把关,结果将童工小于招到公司,并致其在工作中受伤。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小于生活费、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700余元;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9.6万余元及56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2005年2月,时年14周岁的小于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当月23日下午,小于的左臂被卷入车间机器内,造成左上肢挫灭伤、血管神经损伤、左上臂皮肤剥脱伤、左上臂多发骨折。事故发生后,商贸公司将小于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救治。当天,小于又被转往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行左上肢清创截肢术。2005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5日,该商贸公司负担了小于在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各种费用共计2.1万余元。2005年3月30日,小于复诊花费门诊治疗费30元。商贸公司另向小于及其家属支付吃住生活等各项费?539元,并交纳小于安装假肢的订金1.9万元。2005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于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肆级。后小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小于的申请不予受理。小于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假肢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门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4万余元。商贸公司则主张小于入厂时虚报年龄,商贸公司并不知道小于不满16周岁,且小于因违规串岗导致受伤,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于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雇佣小于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规定,现小于在商贸公司受伤致残,故该商贸公司除负担小于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用外,还应当给予小于相应的赔偿。商贸公司所述小于隐瞒年龄、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商贸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小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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