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能力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符合工作能力鉴定条件的受伤员工(或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同时向当地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作能力鉴定申请,在收到申请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后,需提交《工伤鉴定决定书》及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首先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相关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申请受理期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之时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必须具备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家组在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意见应由参与评估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残疾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如果受伤工人或其雇主对初步评估结论不满意,可向省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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