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682号
【发布日期】1990-12-18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90年12月18日国税函发<199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和国税函发(1990)140号规定,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柴油、汽车、润滑油的收入、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系统批发再生资源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现减、免税期届满。根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柴油和调拨棉、麻收入,在1991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棉、麻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农垦、农技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收入,在1991年底前也继续免征营业税。
二、对供销社系统销售汽油、润滑油收入和调拨再生资源收入,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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