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097号文件关于对油田自营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业及石油系统内部施工单位承建油田勘探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业已期满。据反映,目前大多数油田均已进入中后期开采,原油自然递减速度加快,勘探开发成本上升,油田亏损增加;同时,油田勘探和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为扶持石油工业发展,我局决定:
一、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地下工程作业(系指地下管网)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二、对石油系统内部施工单位承建油田勘探开发工程(物化探、钻井、井下作业、试油、测井、录井)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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