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56号
【发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1991-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1991年4月19日国税函发<1991>556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1989年7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3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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