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8日国税函[1998]73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
[1998]115号)收悉。现就金融企业经营外汇转贷业务中所发生的利率掉期业
务有关营业税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
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
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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