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专利代理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
(1988年11月28日(88)国税流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87号文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收入在1988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现免税期已满按照营业税税法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上述业务取得收入应从1989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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