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94号
【发布日期】1993-05-10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3年5月10日国税发〔1993〕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铁路大修业务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规定到1992年底业已期满。监于目前我国铁路设备陈旧老化且原值偏低,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现有铁路大修理资金不能满足需要,为支持铁路建设的发展,我局决定,对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内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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