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的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享受探亲待遇。
一、职工探亲假待遇是什么?
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主要包括:如果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其他。
二、已婚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三、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况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9)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国探亲,可以将其探亲假期用于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会亲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12)其配偶是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在学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13)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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