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工资和拖欠工资
时间:2023-05-07 16:10:11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外企、国企员工的实际工资相比,如何谈好工作后的工资,应该说这是一个操作性较强的规定。然而,什么是“工资扣除”?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验收不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工资没发,这算“挪用工资”吗?还有劳动者因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补偿款,这又算“贪污工资”吗?再比如有的单位说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是“无理违约”吗?有必要对“扣缴”和“无故违约”作进一步的探讨首先,要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所谓工资“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以下原因外,扣除职工工资是不合理的:(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5)因为劳动者请事假等,如果不接受劳动者负责的产品,相应的减薪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降低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为635元,最低小时工资为5.5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除职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为扣除工资:(一)缴纳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为缴纳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赡养费和法院判决、裁定需要代扣的赡养费;(四)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p>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要求赔偿,并从工资中扣除,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除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就属于“工资扣除”,所谓“无故不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这一“正当理由”也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找任何借口拖延支付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与本单位工会达成协议后,可以在一个月内延期支付职工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当通知全体职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外,用人单位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资源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拖欠工资的情况是“无理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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