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用人单位在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员工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而在裁减人员方案获得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进行裁减。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就必须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不同情况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裁减人员数量较大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有劳动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报告,批准后方可裁减人员。此外,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依照规定给予职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员工,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及依照规定给予职工补偿。对于裁减人员数量较大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有劳动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报告,批准后方可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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