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7 11:10:07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例如,广东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天津高温津贴已经实行动态调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来充抵津贴发放。然而,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更有大量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等等,终日在炎炎烈日下工作,却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

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明确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而自6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不少地方的高温津贴已经进入发放期。北京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淄博的高温补贴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从120到200元不等。夏季的工作环境越高,劳动者的高温补贴标准就越高。并且,其实我国制定的高温补贴的政策不仅包括补贴的金额,还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做的一些必要的防暑降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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