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时间:2023-08-17 09:41:39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温补贴法律规定2018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其他省市的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温补贴的发放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比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相关规定在每个省份的标准管理办法都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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