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婚前购入房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了购房贷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将被视为该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双方在婚前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共同支付的贷款部分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若双方无法就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有权判定房屋归属首付方,同时也有责任命令该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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