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是n还是2n
时间:2024-05-13 12:39:01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被迫离职的赔偿款问题,通常以2n为上限,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公司任职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每满一个自然年度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将按照一年的标准予以补偿;而对于不满半年的员工,则仅会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员工的月薪若已超出雇佣方所在地直辖市或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展示的当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对该类员工实施经济补偿时,选择的标准须参照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补偿的上限即为十二年,实际上,向这类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下面列出了可以享受两倍赔偿金的六大情形: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要以两倍的经济补偿金来赔偿;

第二,如果涉及到必须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的从业者,他们未能进行离开岗位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疑似职业病症状的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还在继续上班;

第三,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患上了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环境病伤导致他们全面或者部分失去劳动力;

第四,如果劳动者生病或受伤无法实现既定利益,并且医疗期内也没有恢复如常;

第五种情况,指的是女性员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权益保障;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情况,就是在现在所在的公司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正常退休年龄只有不到五年的员工,他们也是能够享受到双倍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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