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
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
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
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配合,统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卫生计生、工商、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有效实施。要建立市、县区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制,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履行报告职责的监督指导,积极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创造条件。要依托镇(街道)、村(居)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实有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做好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要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和城乡治保会、单位保卫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暂行办法施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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