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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租房主应怎么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

2020-03-30 6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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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责要求:房屋出租前,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与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据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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