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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理流程: 1。由男方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初婚未育证明。 2。带着初婚未育证明,结婚证,男方户口本,到居委会领两张表和红本。(“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表”和“生育服务证”) 如果男方户口本上还写着“未婚”,要带着结婚证到派出所进行变更,要改成“已婚”或者“有配偶”。 3。填写两张表的上半部分(需要盖章部分以上的部分),填写好生育服务证的一些基本资料。 4。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进行办理。 5。首先需要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绿色的小本或者是蓝色的小本,需要一寸相片。 如果女方户口薄上,婚姻状况一栏没有改为“已婚”或者“有配偶”,要到派出所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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