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14:33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按规定交存商品房预售款;2)工程进度达到提取要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填写资料。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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