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0:52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2)已公开竞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办理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相应单位公章。10纸质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加盖相应单位公章。10纸质宗地图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加盖相应单位公章。40纸质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01纸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无。10纸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无。01纸质授权委托书无。10纸质和代理人身份证无。01纸质园区入园协议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园区工业用地需提供。01纸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全文?略

全文?略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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