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重庆、上海、深圳4个中心城市的大学师生合作完成了一份四个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有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
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好像《劳动合同法》对建筑行业不起作用,事实是,相比于其他行业来说,建筑行业确实有点特殊。
我们举个例子,农民工白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弱电消防安装工作,包工头陈某和他约定了日工资150元,工资发放不固定,平时给点生活费和一部分工资,但大部分工资要在工程结束之后再发。可是该工程完成90%左右,包工头一再拖欠工资,白某就提出结算工资不干了,对方干脆一分钱都不给。白某和其他农民工一共八个人申请劳动仲裁,其中7个人被驳回仲裁申请,原因他们与最后分包该工程的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白某一朵奇葩,竟然被认定了劳动关系,而且还支持了他的双倍工资请求(八个人的情况是基本相同的,之所以会有不一样的结果,主要是对方建筑公司提交了五张工程款的领款单,而领款人都是白某,相对于其他人,他的证据比较充分),一裁终局。白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对方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开庭时,律师提出,建筑工人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应当按照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杀手锏,专门给建筑工人撑腰用的。可是法官眉头紧皱,说,白某是跟着包工头干活的,建筑公司也没给他发过工资,也没进行过管理,这怎么是劳动关系?这是劳务关系嘛。正常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工资、单位对员工进行管理、工作时间是持续性的。律师就提出,建筑行业很特殊呀!潜规则已经转正成了行规,建筑公司除了一些核心技术员工外,哪有平时就招用农民工的,都是承包工程后再现招人。法官就说,所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嘛,现在法院内部的通行做法都是,建筑工人拖欠工资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工地发生事故的,按照工伤(劳动关系)处理。至于劳动部的规定,那是管不着法院的。
所以,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是因为,即使建筑公司不签订合同的,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问题,你们之间本来就是劳务关系啊,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裁判者对建筑行业中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判断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建筑工人的权利实现。比如白某,如果认定劳动关系,不光能拿到拖欠的工钱,还能得到双倍工资和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最好的结果是,拿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最坏的结果是,什么都拿不到。
当然,除了上述原因外,建筑行业还存在劳动者流动性强、劳动执法难以监控等情形,这也是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的原因,但是,立法和执法上的混乱,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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