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灾报告2012》对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调查中,60.2%的工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21.9%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
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的份额,远高于制造业、服务业,这也意味着,在工伤未发生之前,未签订合同便为“劳动关系认定”难埋下了伏笔。
而“赔付执行难”,则与建筑业盛行的层层分包有关。上述职灾报告显示,在工人职灾发生后,依托于乡土关系的“关系霸权”被打破。在调查中,只有8.2%的包工头对工伤维权抱支持态度,而高达89.1%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伤维权态度消极,而这其中更是有近四成的包工头直接阻碍工人的维权行为。
除此之外,这也与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制度障碍有关。
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1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呢?《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受害人本人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的漫长仲裁与诉讼,便成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要走的第一步路。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款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款,即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拒付工伤赔偿该怎么办呢?李*君表示,这个法律规定最大的软肋就是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得到的惩罚。
上述调查发现,在职业保护的制度监管上,由于缺乏对用工企业工伤拒赔的惩罚,工伤拒赔的零成本更加纵容了资本对劳动者的侵害。
行在人间多位专家建议,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管理和督查,对“工伤拒赔”的用人单位实施严肃查处机制,将不为工人主动申报工伤、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条件极端差、劳动风险极端高的行业。”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郭*和说。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戴*中也认为,目前建筑工劳动条件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应该规定建筑公司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把所有的劳动保险都上了。
“劳工之痛是整个社会之痛。今天的劳工问题可能不是某些法律条文的问题,背后是更根本性的结构性问题。”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华认为,应揭示制造这些苦难的根源,来终止制造这些苦难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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