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如下: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如果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拿到仲裁委员决定书的十五天之内进行上诉。如果超过十五天,那么法律是默认当事人对仲裁决议没有异议的,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履行仲裁决议。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行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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