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不立案决定有两种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若七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再申请复议。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于不立案决定有兩種處理方式。首先,当事人可以在七日內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公安机关在七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向該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再申请复议。其次,当事人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 安 机 关 不 立 案 如 何 复 议 ?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若超过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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