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较于以前的条款,该条新增了需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履行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部门影响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该规定,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公告《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10种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简单说,三个判断条件:初次、轻微、知错就改。在多长时间跨度内违法一次算首次,该公告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河南执行的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违法算首次。“知错就改”就是当事人发现自身违法后主动改正,或者税务机关发现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在限期内改正。如果在限期期满后改正的,不属于“知错就改”,不适用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