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买卖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6 16:25:59 3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买卖银行账户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出租或者转借自己的银行卡。买卖银行卡极易泄露个人隐私,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最低一万元,最高十万元的罚金。

拖欠银行贷款的后果如下所示:

1、借款人需要承担银行贷款不还的违约责任,一般是高额罚息和违约金;

2、遭受银行机构进行的催收;

3、信用卡逾期90天未还的,还可能被银行机构起诉。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证取得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骗取其250万元资金,并将其中的21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赌债、私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其行为涉嫌构成和诈骗罪,。

丁某明知自己客观上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将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私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因而我们可以认定丁在主观上对这笔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丁某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为了防止事情败露而伪造土地抵押专用章等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丁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段,骗取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而支付的费用250万元,表现在:

(一)丁对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由中介公司来代理土地出让事项,则出让金可以从293万元优惠至250万元,但事实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的,因而丁某对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隐瞒了土地出让金是不能上下浮动这一客观真相,使被害单位产生了错觉,信以为真,将财物自愿地交给了丁某。

(二)丁某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虚假情况,骗取了被害单位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即隐瞒事实真相,私刻印章,出具虚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私自打印了**证,偷盖市**局公章,重庆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也正是看到了盖有市**局公章的**证,才对丁某产生极大的信任,从而自愿将250万元钱交给了他而不是按规定交给市**局,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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