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对商品房买卖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1 15:50:54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霸王条款”,指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前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便利性,但同时也具有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经营者是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格式条款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排除消费者或者买受人权利,排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条款。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未对格式条款内容履行说明义务,则买受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霸王合同的判定

霸王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霸王合同”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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