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案侦查吗?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是有标准的,并不是有人报案就立即立案,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立案首先是行为人存在犯罪的事实,并且犯罪的行为应该是刑法能够处罚得到的,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具备二者全部才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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