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平邑县城的消费者马先生气吭吭地来到县消协投诉,称于本月4日在一家服装城花费680元购买了一款男式羽绒,结果穿了不到3天,衣服右肩下侧开了一道口子,找到商场要求给调换一件新衣,商场负责人却说这是人为的,只同意给修补一下,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认真检查了马先生所购买的新衣,发现衣服确实开了个口,经查是衣服缝合线太松,缝合线质量存在问题,便和消费者一起找到商场进行调解。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进行调解,让销售者明白了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无条件地给调换和退款。最终销售商退还了马先生680元的购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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