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多种。消费者协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后,依法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消费者还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旧货翻新被识破消协调解换新机
东营市河口区刘先生花5888元购买的计算机,刚刚使用了3个月出现故障。经过协调厂家答应更换新的部件,谁知送来的却是破旧的显示器。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到了河口12315申诉举报中心,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2008年11月3日,刘先生花5888元购买了一台计算机。使用3个月后,微机出现黑屏故障,刘先生找到了经销商。维修人员来到了刘先生家中,未检查出毛病。此后,刘先生去外地出差未再使用过该机器。2009年4月16日刘先生又打开计算机,发现仍出现黑屏问题。刘先生又找到经销商要求提供维修,可是该经销商却以技术不佳,让刘先生与厂家联系。之后刘先生多次拨打厂家电话与其联系,厂家答应为其更换一台新的显示器。
5月25日,经销商将新的显示器送到了王先生家中,当他打开显示器机箱检查时,却发现厂家送来的“新”显示器没有塑料袋包装,也没有封签,并且少了一个圆形底托,种种迹象表明显示器明显是旧的,于是刘先生又找到厂家要求换货,却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刘先生投诉到了河口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经过工作人员的积极处理,厂家最终为刘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显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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