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某劳务公司派遣,王某到某坚固件公司工作。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月6日至3月12日,王某因生病,多次向坚固件公司请病假,在当地医院住院或在门诊治疗,期间,花掉住院治疗费1.3万余元、门诊费1700元。3月13日,坚固件公司以王某身体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将王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同年4月3日,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事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19日,仲裁委裁决,两单位连带支付王某医疗费用1.2万余元、经济补偿7948.36元。坚固件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劳动者患病住院,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用工单位退工,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职工患病后,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是否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其应当发给职工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12498元。因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两单位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补助费、经济赔偿共计2192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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