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包括: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的举证。
劳动关系的存在决定着是否是工伤,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明材料有工资条,劳动和合同等。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伤员提交的证明材料。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即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也称行为责任;后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称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通过以上对于这些,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了解,我们能够知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并不存在于一种或者是两种方面而是多种多样的,作为诉讼方或者是被告人都应该在评审或者是诉讼之前了解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之间的区别,这样有助于在庭审或者是诉讼中占据主动,而这种基本的法律常识也应该是每个人都清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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