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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干部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定本省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报所在地的市总工会批准,并在市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外籍投资者及其外籍代理人除外),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和参加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研究前款所列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和参加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七条外资企业工会代表可以同投资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就职工雇用、解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进行谈判,协调劳资关系。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解雇、辞退多余的职工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企业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认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当生产中遇有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出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不被采纳,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工资由企业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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