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三水市民邹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被无理强行拆除,一纸诉状将三水乐平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被判全盘败诉。昨日上午,邹女士从佛山中院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虽然原告要求的68万多元的赔偿依旧没有兑现,可是中院却改判了一审判决,认定政府强拆违法。
不解:
百余违建却独拆一建筑
邹女士是佛山市三水区市民。在2007年1月1日,邹女士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蚺蛇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用了该村小组下塘尾地块,建了1868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出租。2008年9月,该土地被佛山市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同年10月,在乐平镇政府的委托下,乐平村委会对这些建设予以强拆。后来,她偶然从有关部门得到一份关于2008年佛山市三水区违法建筑的卫星图片。她认真一看,发现属于乐平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约有109处,但只有她的建筑被拆除,其他违法建筑至今存在。这样不公的待遇,让邹女士大为不解。
多方询问律师后,她认为政府在拆除过程中,存在众多违法行为,于是一纸诉状将乐平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乐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689828元。
一审:
程序合法强拆依法有据
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内的违法建设,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乐平镇政府对邹女士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不违反这一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平镇政府拆除邹女士所建的厂房、宿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有据,驳回邹女士的请求。
二审:
政府违法但依法不赔偿
邹女士随后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定,乐平镇政府依法的确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违法建设强拆的职权,但是,乐平镇政府将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委托村民自治组织乐平村委会实施,该委托关系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而且乐平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向邹女士下发《通知》并拆除其违法建筑物,因此佛山中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在具体赔偿方面,佛山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只对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赔偿,邹女士的厂房、宿舍等是违法建筑,属于非法利益,不属行政赔偿范围,于是驳回了邹女士的索赔请求。
法律专家:
认定政府违法是一种进步
虽然邹女士的赔偿请求没有获支持,但法院认定镇政府存在违法,已经是一种进步。佛山知名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法院依法判决政府败诉后,势必对该政府依法行政是个警醒。另外,各级政府都有一定的行政败诉等考核指标,作为一项奖惩内容,对公务员个人考核亦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他表示,乡镇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其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其处理和化解。因此,基层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从这个案例看,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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