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强拆的主体既不是镇政府,也不是村委会,而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强拆的主体是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搬迁前应当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全文3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