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各项政务工作。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分支机构,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应当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律师补充:
有选举权的村民有: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法律依据】
《村委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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