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如下:
1.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时效的法律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单独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能单独诉讼,人身损害、侵害人格权、人格因素的财产权,可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以下内容是不能单独诉讼的:
1.根据一时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统一实施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受理。
3.违约之诉的,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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