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今年2月25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减免缓办法》),规定四种情形可全免仲裁费,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可免50%或80%。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减免缓办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八大类11种情形,如拖欠工资、追索医疗、生育、失业待遇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等情形纳入减免缓交仲裁费范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减免缓办法》放宽了外地户籍人员提交证明材料期限。考虑到外地户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可能存在困难,《减免缓办法》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外地户籍人员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根据《减免缓办法》,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的严肃性,防止骗取仲裁费减免缓现象的出现,《减免缓办法》规定,经查实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减、免、缓的,应当责令其补交仲裁费,拒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骗取减、免、缓交仲裁费情节较轻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领导指出,《减免缓办法》的实施,不但保证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实行大幅减免仲裁费,切实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而且更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减免细规
四种情形可以100%免交仲裁费,另有符合条件者可减免50%或80%。
减交100%的情形: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
减交50%的情形: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两个月以上的;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减交80%的情形: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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