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职工劳动贡献和年功差别,更好地发挥工龄工资的激励作用,经公司领导商议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调整工龄工资计发办法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龄工资计发办法
工龄工资计发办法调整为按连续工龄分段、分标准的计发办法。
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
连续工龄1~5年,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3元;连续工龄6~10年,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5元;连续工龄11年及以上,工龄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年10元。
三、有关要求
1.本次调整工龄工资标准的人员范围,仅限于现实行工龄工资的企业职工,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实行范围和提高标准。
2.工龄工资于每年一月一日起统一调整标准,平时不做变动。
3.员工离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4.员工当月连续请假超过12天,取消当月工龄工资。
四、具体操作与办理
调整职工工龄工资的办理,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职工的进厂时间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送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进行审核。
很多企业每年都会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并通过对工龄的调整来调整员工工资。员工通过通知就可以知道自己未来的工资调升幅度,而一些企业的老员工,可能对工龄不是特别清楚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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