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坠落身亡未签合同包工头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3-03-05 13:10:13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

一、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2、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3、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4、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5、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6、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7、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8、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9、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民法典》。

10、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外包人员在本单位受伤, 谁负责

外包发生工伤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劳动仲裁能告分公司吗

发生劳动争议,除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动者原则上只能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并不可以将与自己无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因为用人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等,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法律上,各个公司都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各自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外独立承担用工主体资格。但在此律师要特别说明两点:1、虽然用人单位与其分公司都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但两个单位资产、人员混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申请人;2、即使不能一起告分公司,但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总公司名下没有财产的,劳动者是可以追加所有的分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也即是说,虽然不能直接告分公司,但分公司最终还是要对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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