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证据范围
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雇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案件事实,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或者申请、诊断、鉴定。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其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主要证据包括:
(1)来自相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等,邮局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材料等
(2)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或调查结果的通知
(3)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存在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收取的定金收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考勤记录等
(4)其他主体的证据,如专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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