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22 09:30:27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满十六周岁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年满十六周岁且有自己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下: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3、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劳动者用以下方式维权来保护自身权益: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以达成新的协议;

2、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

4、举报投诉。县级劳动部门都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特殊保护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总的来说,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但除此之外,我国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格外有规定一些其他的权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有些什么

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未成年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未成年人不得从事矿下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等。《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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