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工资能否用于清偿债务,欠条到期债务人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债务人清偿。只要债务人有工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工资以偿还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每月偿还对方工资时,需要扣除部分工资以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将债务人的工资全部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对一个债务人参与分配的,参照下列法律执行:给付内容由多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人申请执行,每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权益的,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赔偿。债权种类不同的,以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为基础的债权优先于货币债权。如果存在多个担保权益,则应按照担保权益的设立顺序进行付款,如果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同一人执行,其付款内容由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无担保权益的,绝对不可执行财产包括法律规定的不可执行财产:(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取得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三)与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有关的债权,(四)被执行人从事职业、技能、工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书籍,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相对不可执行的财产,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符合特定条件,一般不可执行的财产,通常不作为执行标的物的;(1)承包经营期内的土地产权,只有在没有其他动产的情况下,才能独立于不动产执行;(2)为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器、航行在航线上的船舶,铁路运营中的列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授权外,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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