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附件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57项。
二、办理材料
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附贴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如《外国人体检检查记录》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无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邀请或聘用单位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潮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sbs.chaozho.gov.cn/
1.)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九楼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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