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必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台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2、外籍医师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邀请或聘用的医师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
3、申请行医项目安全、可靠、必要、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
4、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港、澳、台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5、港澳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
6、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执业范围、执业时间、技术水平情况,拟达到的目的等);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3、外国医师身份证明;
4、外国医师学位证书;
5、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6、外国医师健康证明(国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
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
8、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技术性材料;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的第4、5项内容必须经过翻译、公证(公证机关为:驻华使(领)馆或中外双方公证处)。
办理流程
1、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市直属医疗机构、市卫生局注册工矿及民营医疗机构,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聘用港澳台医师的区(市)县属医疗机构及区(市)县注册医疗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外国医师团体来华行医、港澳台医师团体来内地行医的经上述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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