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